当前关注:短视频“擦边”、直播卖课 警惕非法荐股“变脸重生”
近年来,非法荐股打击力度加大,传统线下荐股已得到有效遏制。但随着短视频引流、直播带货、知识付费等概念兴起,非法荐股又逐渐演变出一套“短视频、直播获客——小额收费引流——私密渠道荐股”的非法荐股违法犯罪新模式。
近期,公安机关破获多起此类案件,非法荐股在网络上有“变脸重生”之势。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专家表示,需对引流式非法荐股“抽刀断流”,防范其成为收割投资者的新套路,进而危害金融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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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价”炒股课走进直播间
近期,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利用新媒体社交平台引流的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系列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
去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些不法分子在新媒体社交平台上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公开分析股票行情走势,并引导客户购买所谓“大师荐股课程”。
经查,多个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情况下,伙同多名并无从业资质的“讲师”,通过多个新媒体社交平台直播互动和发布视频,以“股票大盘分析”“财经热点解析”等内容为诱饵,吸引潜在客户,并将其层层引导至犯罪团伙运营的App和社交软件群聊,进行深度营销。
该团伙通过直播形式,开始以送福利等方式让用户加入粉丝团、VIP会员或直接买课;筛选出“兴趣客户”引流至其他社交平台。之后,再以“售卖荐股课程”“加入内部会员群”等名义,向客户收取499元至9.8万元不等的课程费和服务费,非法提供证券市场分析预测、证券个股推荐等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上述犯罪团伙会在不同平台频繁注册不同账号,以逃避监管。同时,以“知识付费”“财经科普”等内容为噱头,针对性设计话术套路,以骗取投资人信任,并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先行推销小额课程的方式,达到引流和扩展客源的目的。
在掌握犯罪证据后,上海警方开展收网行动,先后捣毁非法荐股犯罪团伙13个。目前,警方已将90余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受访专家表示,如果不能对“引流型”非法荐股违法犯罪加以有效遏制与监管,可能会加剧金融市场谣言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股市‘黑嘴’还可能勾结证券市场犯罪团伙,‘养粉’荐股后反向操作收割散户,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造人设、穿马甲、跨平台 引流“花式”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播和短视频平台的智能算法推送功能,通过穿马甲、换名头、跨平台等各类手法“花式引流”。
记者了解到,有些涉案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拥有庞大的粉丝群体,他们往往利用平台算法,“擦边”获得流量,进而将粉丝转化为自己的“猎物”。例如,涉案人员陆某抖音账号粉丝数最多时达到200万人,他为获得流量,每月花费数万元雇佣了多名靓丽女性,要求女性在直播间内“露腿”作为背景。直播时,陆某虚假宣扬自己“2003年看懂房价上涨、5万零首付买房30套”“股市15年前就有7500万元在炒”,以此吸引粉丝购买课程。
还有不法分子在视频分享平台上,打着“知识付费”“财经科普”的名义吸引潜在客户群体。监管方难以甄别其中潜藏的不法荐股行为。
记者在部分付费视频课程里看到,视频包装与电视新闻节目极度类似,视频上还注明“嘉宾个人言论不代表平台观点,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等字样,试图减少其非法荐股色彩。但节目里暗藏买入个股和点位的信息。
跨平台是一些不法分子隐蔽犯罪行为的方式之一。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破获的一起案件中,一涉案团伙在未获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招揽程某等若干无证券咨询从业资格人员,创建某投资品牌。该团伙以打造“女性自强”的投资成功人设,在短视频等各类社交平台建立账号矩阵。每个账号都以个人口吻发布各类投资股市相关内容,之后通过对留言用户层层筛选,将用户在多个平台辗转引流至粉丝群后,从事非法荐股违法犯罪。
审查预警与监管相结合 掐住非法荐股“七寸”
多方人士表示,引流式“非法荐股”已经演化成适应互联网生态土壤的新型犯罪模式,需及时断流,防止其成为危害金融市场秩序的隐患。
国内一大型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对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工作人员的业务规范,尤其是加强对该群体的法治教育,对于该群体在外“接私活”的现象,要综合审查,并分析合规性。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表示,各类大流量平台应做到守土有责,建议强化对平台上的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对博主发布超出资质范围的内容要及时预警和制止。“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内部审核和自查机制,对‘直播流’‘私信平台’‘评论区’中涉嫌非法引流的行为做到‘强提示’,对问题内容应当及时断流,隔绝用户获取课程的渠道,提高合规水平。”他说。
业内人士建议,对在平台上发生的“引流型”非法荐股违法犯罪,平台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发送预警通报。执法部门、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多方联合执法,加强办案全过程的会商沟通,确立行政认定标准化流程。针对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各方应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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